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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6-2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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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如何进行分类收取?
答:(1)委托区天然气公司、重庆凯源天然气公司分别以月用气量为基础数据实收取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置费,在原天然气单价基础上增加0.2元/立方米,对超过6元/月。户的,按6元/月•户收取。
(2)委托万州区税务单位收取(达到起征点的):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商业门店的城市垃圾处置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万州区市政管理局在年初开具征收通知单,各单位在三十日内通过银行系统缴纳到指定的区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征收。
除以上各项之外,其他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委托万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代收单位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于次月10日内上缴区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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