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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新闻] 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有关问题答疑

本帖最后由 一一 于 2009-6-24 08:56 编辑

万州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有调整  
 
  继重庆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均已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后,万州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亦将作出重大调整,对涉及最多的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将纳入天然气费一起征收,用以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正常进行。

  昨日,在万州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万州府办发【2009】14号)后,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方式调整后的具体操作细节,确保完成重庆市政府下达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年度目标任务。

  据了解,市民最关心的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的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将改变原有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代征的方式,统一纳入天然气费一起征收,在原天然气单价基础上增加0.2元/立方米。由承担万州城区供气的万州天然气公司、重庆凯源天然气公司分别以月用气量为基数代为收取,按月上缴区财政专户,对超过6元/月·户的户主,仍按6元/月·户收取。也就是说,除了征收方式改变,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的城市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并没有变化——仍然是6元/月·户。

  记者还了解到,对符合《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政府将在天然气公司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后,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减免政策。

  目前,万州天然气公司、重庆凯源天然气公司正在着手重新设计收费软件,力争尽快启动该项工作。(张龙平 程丽宏)

1、万州区城市垃圾处置的现状?

    答: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在长岭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按照两个系统进行管理。

          一是垃圾收运系统:由环卫部门从各个垃圾收运站运往万全、商贸城、天高路三个垃圾压缩中转站进行压缩后,运往长岭垃圾处理场;另一部分由环卫部门从各个垃圾点接收后直接运往长岭垃圾处理场。

         二是垃圾卫生填埋系统:卫生填埋系统是指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的规定,经过计量、倾倒、摊铺、压实、覆土、消毒处理六道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置。长岭处理场于2003年7月正式运行,目前日处理生活垃圾500吨,设计使用年限12年,总投资10410万元,由万州区环卫处负责运行管理。截止2008年底共处置城市生活垃圾80余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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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由此,开征万州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一是有效解决垃圾运输及垃圾处理场运行经费不足;二是落实垃圾产生者必须对垃圾处理承担义务的责任;三是能提高市民环境意识,促进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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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政策依据?

    答:根据2002年6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5号)《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管理办法》(万州府办发[2009]14号)的精神,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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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收费对象包括哪些?

    答:收费对象:凡万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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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收费标准:城市居民为6元/户•月,暂住人口为1.80元/人•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为1.80元/人•月;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产出量计收为88元/吨,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扣除中转运输费后为52元/吨,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不同档次,按0.32--0.4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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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重庆市主城区的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8元/户•月;暂住人口为2元/人•月(由供气单位代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为2元/人•月;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单位按产出量计收的为110元/吨;其中自行将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垃圾处理场的,扣除中转运输费后为65元/吨,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不同档次,按0.4—0.5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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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居民缴费标准处于重庆市其他区县的什么水平?

    答:目前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三类:一类为主城区,其标准是8元/户•月;二类为大多数区、县,其标准为6.5元/户•月或6.4元/户•月;三类为万州区少数区县,其标准为6元/户•月。故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居民缴费标准处于重庆市的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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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如何进行分类收取?

    答:(1)委托区天然气公司、重庆凯源天然气公司分别以月用气量为基础数据实收取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置费,在原天然气单价基础上增加0.2元/立方米,对超过6元/月。户的,按6元/月•户收取。
    (2)委托万州区税务单位收取(达到起征点的):集贸市场、餐饮、旅馆、酒店、交通运输、厂矿企业、商业门店的城市垃圾处置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万州区市政管理局在年初开具征收通知单,各单位在三十日内通过银行系统缴纳到指定的区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征收。
    除以上各项之外,其他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委托万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代收单位按月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于次月10日内上缴区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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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征收对象违反《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万州区市政管理局责令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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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征收人员有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万州区市政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被委托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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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我区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为什么要延迟到今年5月1日才开始全面征收?

    答:主要原因是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让广大市民充分接受。2009年4月,有关部门对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运行费用、垃圾处置费征收收入进行了详细测算。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的调整做过多次调研。为慎重起见,还专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到重庆市其他区县详细了解他们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情况,以此为参考做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区政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市民逐渐理解、配合、支持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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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哪些人员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答:区天然气公司、重庆凯源天然气公司在代征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时,对所有然气用户实行全部足额征收。对符合《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怃恤补助的优扶户”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由户主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登记簿、低保证或优抚证等有关手续,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进行审核登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每季度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怃恤补助的优抚户,通过区民政局低保账户将征收的垃圾处置费返回各低保户和怃恤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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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解缴途径和用途是什么?

    答:根据《重庆市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部缴入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费做到专款专用,有效治理生活垃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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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万州区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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